供应链管理办法

 

供应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出资企业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提升富锦市建投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供应链管理水平,规范集团采购行为,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资流失,防范采购廉政风险,打造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供应链生态圈,助力集团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各权属单位)开展供应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应链管理是指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将市场营销、经营生产所需的资源,通过决策、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激励和控制等活动,进行优化整合,构建以集团为核心企业的“共享、共创、共赢”数智化产业供应链生态圈,促进整个供应链企业统一行动,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包括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物资、工程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及数据管理、供应商管理、供应链金融、物流仓储、风险防控等运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集团权属单位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集团权属单位生产、建设、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不限于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保险、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审计评估、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六条 集团供应链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坚持创新发展、服务企业原则;坚持协同化、智慧化、数字化、精细化、集约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上下协同、分级实施的原则,搭建以集团为牵头抓总的领导决策机构,权属单位为实施单位的供应链管理组织架构体系。各权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供应链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能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供应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集团负责决定供应链管理经营方针、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设置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合约预算部负责集团集中采购、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约预算部负责制定供应链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按规定管理、监督及开展供应商管理、计划管理、数据统计等构建本单位供应链管理生态圈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阳光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坚持阳光公开原则,加大采购监管力度,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坚持成本效率原则,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高质高效的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坚持市场竞争原则,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采购行为;坚持资源共享原则,提高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形成采购聚集效应和规模优势,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集团设立阳光采购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担任组长,由集团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相关部门为成员。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及权属单位采购实施情况;负责建立集团采购组织体系;负责出台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指导权属单位拟定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分级采购。集团范围内采购分为集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团集中采购指纳入年度集团集中采购计划之内的所有物资等资源,由合约预算部负责组织采购和供应保障;分散采购指集团集中采购和权属单位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其他资源,由需求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为发挥规模优势,实现降本增效,集团以“大宗、大批、大型、大额”为原则,梳理可形成规模优势材料品类和地域性材料分布情况,通过区域整合与品种归集,制定集团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各权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集中采购目录,并报合约预算部备案。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为更好开展采购工作,做到统筹管理,应按照“提前谋划、计划先行”的原则,开展资源需求计划、集中采购计划、供应保障计划等管理工作。集团权属单位应按照资源需求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合约预算部对接,便于集团集中采购的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可依据采购项目特点,科学选择不同采购方式,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集团及各权属单位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主采购是指集团权属单位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全过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建立保证金制度,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集团及权属单位应对资金进行统筹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有计划地备足采购资金,调剂资金余缺,优化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按合同约定结算、支付货款,建立良性资金循环。利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的应进行合理规划偿还。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权属单位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权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重要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建立完善覆盖采购物资、建设和服务类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依规处理外,权属单位应将评价结果反馈合约预算部,依据采购单位出具认定结果,合约预算部将其纳入集团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

第四章 供应链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数据管理。为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集团各权属单位应强化数据管理工作,建立贯穿供应链管理各环节的数据库,以数据互联,实现供应链全流程协同管理,为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应按照“广辟渠道、优中选优、强强联合”的原则,拓展供应商资源,分类建立供应商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通过对供应商生产能力、资金实力、技术条件、资信状况、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水平、过往业绩、行业评价等多方面设置标准,建立准入、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机制。建立黑白名单等管理制度,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资源进行淘汰替换,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誉良好、综合能力强的供应商应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互促式发展;对于信誉不良、恶意违约的供应商采用清出供应商库、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禁止投标合作等手段进行限制。

第二十三条 物流仓储。为满足供应链上下游需求,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根据供应链管理的业务需要,集团将逐步发展自主仓储和物流产业,实现供应保障的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人才队伍建设。为提升集团供应链管理专业化水平,集团各权属单位应通过招聘成熟人才、交流学习、对标对表、供应链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廉政从业教育等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力度建设一流的供应链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构建供应链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供应链管理常态化机制,加强市场宏观政策风险、合规风险、质量风险、履约能力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采取事前介入、事中跟踪、事后排查方式,加强供应链全过程合规性审查。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权属单位应将供应链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权属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干预或操纵采购以及未执行采购结果,违反规定从事供应链业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集团印发的《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阳光采购工作中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集团权属单位出具认定结果,合约预算部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五年内不得参加集团范围内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集团权属单位提出质疑。集团权属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富锦市建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链管理办法(暂行)》。

三十二 本办法由合约预算部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25-03-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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