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需求明确;

(二)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三)采购时间允许;

(四)采购成本合理。

第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

第二章 采购发起及采购响应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如采购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及时间等;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及要求;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法、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开标时间、评审(或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九)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十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出。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自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次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二 资格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向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供应商不足3家,招标投标活动中止。投标文件封存或退还供应商;按照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可直接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开标时,由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章 组织评审及采购成交

第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九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不超过3家(入围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由采购文件约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在信息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四)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价格;

(五)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六)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采购人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有排序,采购人认为第一名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以在推荐名单中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但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 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和中标通知书约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二十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二十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

第二十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询比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3家及以上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一次性竞争报价,择优确定匹配需求的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适用于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且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发起及采购响应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询比采购公告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如采购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及时间等;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

(六)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及要求;

(七)递交响应文件的方法、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评审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公告的发布媒介;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十一)采购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采购邀请书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比采购文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出。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

第七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采购保证金。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九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采购文件约定数量的,按照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可选择终止采购或继续采购或转变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开启响应文件。宣读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价格等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开启响应文件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供应商对开启响应文件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一条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评审及采购成交

第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编制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推荐1至3名候选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或综合评估最高分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成交结果公告时间;

(四)供应商报价信息;

(五)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六)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七)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八)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和成交通知书约定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一致。

第十九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

第二十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竞价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3家及以上特定或不特定的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或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并根据价格要素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以价格竞争为主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简易工程采购项目。其中,简易工程采购项目须采用一次报价。

第二章 采购发起及采购响应

 采购人应当编制竞价采购公告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如采购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及时间等;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

(六)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及要求;

(七)递交响应文件的方法、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竞价开始时间、评审(或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九)竞价规则,如报价方式、起始价格、报价阶梯、是否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金额、竞价时长及延时方式等;

(十)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十一)采购公告的发布媒介;

(十二)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采购邀请书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采购文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出。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

第七条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采购保证金。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九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采购文件约定数量的,按照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可选择终止采购或继续采购或转变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开启响应文件。竞价采购方式,可以不组织开启仪式。

第十一条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至竞价开始之日或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竞价及采购成交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和时间进行报价。竞价方式包括一次报价、多次竞价、评审+报价组合。

1.一次报价。采购人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供应商通过线下竞价,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多次竞价。采购人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供应商通过线下竞价,首次报价不能高于采购预算,下次报价须低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的减价幅度应是报价阶梯的整数倍。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评审+报价组合。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原则确定入围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报价可以采用一次报价方式或多次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评审+报价组合方式的,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竞价开始时间、竞价结束时间;

(四)成交结果公告时间;

(五)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六)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七)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八)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和成交通知书约定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一致。

第十八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谈判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2家及以上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与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择优确定匹配需求的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第四条 谈判采购包括竞争谈判采购、合作谈判采购。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竞争谈判采购:

(一)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通过与供应商谈判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通过合作研发、共担风险方式采购原材料、组部件、装备及技术等原创性产品或服务的,适用合作谈判采购。

第二章 采购发起及采购响应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编制谈判采购公告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谈判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如采购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及时间等;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

(六)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及要求;

(七)递交响应文件的方法、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谈判、评审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公告的发布媒介;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十一)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书,采购邀请书内容参照采购公告。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采购文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出。

第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

第八条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采购保证金。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条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采购文件约定数量的,按照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可选择终止采购或继续采购或转变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开启响应文件。谈判采购方式,可以不组织开启仪式。

第十二条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组织谈判及采购成交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及评审流程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约定规则初步评审响应文件,并与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初步谈判,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完善采购需求和合同方案,要求供应商补正完善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评审小组最终完善提出的采购文件,递交最终响应文件;

(三)评审小组评审最终响应文件,并推荐1至3名候选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合作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及评审流程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评审小组按约定与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评审,形成研发合同方案(包含采购合同主要条件),并推荐候选研发供应商;

(二)采购人确定至少2家研发供应商并协商签订研发合同;

(三)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与研发供应商协商确认中期研发各阶段提交的研发成果、研发费用补偿、采购合同条款等事项;

(四)采购人或评审小组对中期研发各阶段和最终产品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并结算支付补偿研发费用;

(五)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根据对研发供应商产品成果的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终期评审,并推荐1至3名候选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及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成交结果公告时间;

(四)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五)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六)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

十八 采购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和成交通知书约定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一致。

第二十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直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各权属单位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直接采购适用于因资源或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需要直接向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项目。直接采购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只能从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获得,或者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

(二)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采购。

(三)采购人已向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

(四)向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第二章 直接采购公示

第四条 采购人组织直接采购前,应当在信息发布媒介进行直接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二)拟采购标的的说明;

(三)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名称;

(五)公示的期限;

(六)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任何供应商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第六条 采购人收到对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组织论证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第三章 发布邀请公告及供应商报名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单一来源或特定供应商发布邀请公告。邀请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如采购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四)被邀请的供应商名称;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

(六)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及要求;

(七)递交响应文件的方法、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评审时间及地点;

(九)邀请公告的发布媒介;

(十)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十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邀请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出。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邀请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内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邀请公告或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当合理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交采购保证金。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直接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直接采购及成交确认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六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内容;

(三)评审时间;

(四)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五)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六)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条件要求;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创建时间:2025-03-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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