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和诚实守信的阳光采购市场体系,强化富锦市建投工程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综合监管,防范廉政风险和经营风险,增强采购合规意识,规范采购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黑国资产〔2019〕156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43711-2024)《关于明确出资企业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国资产权(2024)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代管单位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各权属单位”)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集团各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采购组织实施和管理体系,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管理机构职责,细化采购工作规范,制定分类分级采购目录清单,分类细化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二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和战略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指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集中各采购需求方对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统一实施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能够一次精准确定采购数量、规格等采购需求的项目。
第六条 集团集中采购由合约预算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分散采购指采购需求方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分别组织采购。
第八条 框架协议采购指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归集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同属性特征但无法一次确定采购项目时间、地点、数量的采购需求要素,采用竞争方式并分阶段选择入围供应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选择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两阶段应至少进行一次价格竞争,分步确定采购项目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等要素。
第九条 电子商城采购指集团及各权属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分别从电子商城上直接选择采购所需商品。电子商城采购适用于市场供应充分且无须定制技术方案,高频重复、可快速响应采购,并可以直观描述和识别比较商品用途、质量性能,技术规格和价格的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
第十条 战略采购指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战略发展需要和市场供应趋势,对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所必须匹配的原材料、组部件、装备、技术或服务等,采用长期采供协议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战略采购供应关系。战略采购协议应当约定合作范围、价格等调整要素及终止条件。战略采购应当采用竞争采购方式,在3家及以上供应商中选择确定战略供应商;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可根据采购组织形式的内涵特征,结合采购管理制度及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公告发布期自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的采购方式在第一阶段的采购公告期限应符合对应的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流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采购方式的采购基本程序包括采购发起、采购响应、采购评审、采购成交、合同实施等阶段。当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为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经采购需求单位申请后,可应急采购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急采购可以不受本章采购方式的限制。应急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且应急采购的审核上报由各权属单位自行负责。
应急项目不包括:(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权属单位不及时申报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正常采购方式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四)权属单位或部门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第十六条 应急采购应邀请不少于3家意向供应商并采用线下评比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特别紧急或受采购产品市场供应商资源有限影响,意向供应商数量无法满足3家的,经采购单位决策机构决策后可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应急采购项目采取备案制,采购过程资料除由采购人保存外,每季度还应报集团相关部门。
第四章 采购发起
第十八条 采购发起阶段包括建立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采购邀请书、资格审查、发出采购文件、踏勘现场(如有)、澄清修改采购文件等。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标段/标包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规则及标准、采购合同范本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出采购邀请书、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邀请特定或不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直接采购的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媒介公布选择直接采购方式的理由及拟邀请的供应商名称。需要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采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及要求下载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采购邀请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项目基本概况、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法及时间、投标/响应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方法和截止时间、公告的发布媒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对供应商实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在信息发布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获得参与资格;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在评审阶段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书、申请人须知、采购项目概况、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递交截止时间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属于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需求、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投标/响应文件有效期与递交截止时间等内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所有采购不能指定品牌和型号。但对于乙方应标有响应承诺、甲方招标采购中有明确品牌限定或工程续建有品牌要求的项目,应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再进行针对品牌的竞价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或直接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匹配采购项目特点,明确采购评审要素、标准等评审办法。采购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第二十九条 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采购人应当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条件或通过拍摄视频、网络直播等形式展示项目现场环境。
第三十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通 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当合理顺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章 采购响应
第三十一条 采购响应阶段包括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接收投标/响应文件、开启投标/响应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修改或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第三十四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开启投标/响应文件。采用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以不组织开启仪式。
第三十五条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采购文件约定数量的,按照集团及各权属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可选择终止采购或继续采购或转变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对于集团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比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登记报名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应按照流标处理;经采购单位上会决策后,如响应供应商数量为2家的,则转为谈判采购方式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如响应供应商数量为1家的,则转为直接采购方式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当登记报名的供应商满足3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可按照流标处理,或经采购单位上会决策后,直接转为谈判采购方式继续评审;如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可按照流标处理,或经采购单位上会决策后,直接转为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对于集团采购,按照竞价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登记报名的供应商不满足3家的,应按照流标处理;但因采购项目流标导致采购项目已不适于继续采购的(继续组织采购导致无法满足供货时间要求等情况),可采用线下比价的方式,在保证低于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确定报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评审
第三十七条 采购评审阶段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评审投标/响应文件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采购方式的,可以不组建评审小组。
第三十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可指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指派代表不超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标准和程序评审投标/响应文件。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公正评审和采购需求的,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和提出后续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要求。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竞争性不足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均无效,且认为原采购文件有误,影响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公平竞争的,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终止采购,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可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认为竞争性不足,且认为原采购文件不影响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公平竞争无须修改的,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规则,可选择终止采购或继续采购或转变采购方式。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编制评标/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每个采购标段/标包推荐1至3名候选供应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形式的,第一阶段应推荐不少于3名候选入围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评标/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过程和结果说明,候选供应商等内容。评标/评审报告应客观、完整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评审报告应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所有成员签名,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拒绝签名且不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七章 采购成交
第四十九条 采购成交阶段包括履约能力核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等。
第五十条 采购人可对候选供应商的资格、业绩、信用等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和履约风险评估,必要时可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组织现场考察、产品核验,或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则,在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时间优先的合格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标段/标包、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非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信息发布媒介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内容、中标/成交价格与成交数量、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从其他合格候选供应商中依次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存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拒绝签订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有效期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约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
第五十八条 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致。
第八章 合同实施
第六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地点、结算等要素履行合同。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采购完成后的项目,如项目因设计、使用变更,出现新的规格型号需求,应提供项目相关方签字盖章的变更指令。如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30%,应优先选取原成交供应商采用线下谈判的方式进行补充;如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30%,可采取优先选取原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的方式解决。
第九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当健全完善采购合规内控体系建设,强化集团监督力度,执行统一制度,设立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活动全流程实施合规管理。
第六十四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当设置采购活动监管通道和投诉窗口,接受内部监管、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条件要求。采购人应当受理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异议。
第六十六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归集采购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资格审查资料、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记录、评标/评审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采购活动争议解决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集团及各权属单位应当将采购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富锦市建投工程集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