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准入条例

一、术语定义

供应商:是指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资源的法人或社会团体。包括: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供应商、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和服务供应商等。

准入管理:是指公司或合约预算部对已登记的供应商组织实地考察,将符合使用条件的供应商准入至集团供应商资源库,使其具备参与采购活动资格的管理过程。

二、供应商准入管理

(一)供应商准入程序供应商登记申请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通过后进入公司供应商资源预选库)公司合约预算部及工程管理部考察考察合格参加投标中标进入公司《供应商合作库》。

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1供应商登记:具备法律主体和独立法人资格:即分供类供应商有营业执照;分包类供应商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股份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认证及其他生产(施工)、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等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且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企业发展要求设备生产商须提供设备(产品)的检测报告、检验(鉴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等;设备租赁商应提供所租赁设备的产权证明文件等;设备安拆、维保服务专业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分包企业具有2套以上固定项目专业管理团队,分包企业应和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签署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证明资料上级单位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2供应商资格预审供应商登记注册后,合约预算部及项目相关部门根据管理的原则,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进入公司供应商资源预选库。

供应商考察

供应商的分级考察属于集团采购的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后由集团合约预算部牵头,组织公司采购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考察。属于项目采购的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后,由分公司/合约预算部牵头,组织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考察。

考察主要内容1分包商考察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经营场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一年度施工产值、获得的信誉和荣誉等管理人员资料及信息:管理人员数量、项目团队数量、持证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模式、项目履约中进度、安全、质量及工资发放的保证措施等资源信息情况:班组数量、劳务人员数量及来源、材料和机械设备拥有情况等在施工现场考察情况:在施工项目的组织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业主/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评价情况等生产加工能力:加工厂面积、生产装备、物流运距、人员数量、加工规模等2分供商考察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经营场所、营业证照、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市场销售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生产/供应能力:厂房(仓储)面积、制造装备、物流、生产人员数量等技术质量保证能力: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强制认证、生产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标准、产品检测手段等售后服务能力:产品保修、售后维修响应、培训及技术支持服务、备件服务、第三方评价等。

四、供应商准入

一是公司采购工作小组考察的,由合约预算部根据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到公司《供应商合作库》

二是由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考察的,由分公司/合约预算部根据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到公司《供应商合作库》

三是针对考察合格并参与招投标未中标的供应商,下次可直接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不需再次进行考察。

附:1、招采实操手册

2、供应商考核评估办法

 

招采实操手册

 

一、招标类

适用范围:原则上预算金额≥50万元的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类、设计咨询类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章 资格预审

第一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与打分制,通常采用合格制。

第二条:申请单位可根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小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内要求和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便获得参与投标资格。

第三条:资格预审内容一般包含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和生产能力等。

第四条: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应按照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不可脱离实际。

第五条:招标人应给资格预审申请单位留有充足时间编辑申请文件,以提高竞争性,避免歧视和限制单位投标。

第六条:申请单位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疑问和招标人的答疑应尽早尽快提出和回复,以免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答疑文件应同时发给各申请单位。如果申请人疑问确实涉及到核心内容且无法满足申请文件及时提交,招标人需修正资格预审文件后发布答疑文件,并顺延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评审小组应为3(含)人以上单数,至少需包含财务人员1人。

第八条:评审小组成员评审中应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超过50%(含)以上评审小组成员认为评审时间不足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评审小组成员与资格预审申请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包含但不限于亲属,3年内存在雇佣或合作关系等),应该主动回避。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与资格预审申请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资格预审申请单位给予的财物及任何形式的好处。

第十一条:未参与资格预审和未通过资格预审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二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评标时无需对资格预审内容重新评定。但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过程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审小组成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评审过程信息 及结果。任何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干涉。

第二章  

第一条:公开招标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需向邀请单位发送投标邀请函。通常采用邀请招标。

第二条:评标办法有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如无其他特殊要求,优先选用合理低价法。

第三条:合约预算部负责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编辑招标文件,招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工期要求、进场要求、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招标范围)需完整。

第四条:投标有效期通常为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应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格的2%,为一个具体金额数值,如人民币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函金额同投标保证金金额。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公开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合约预算部负责编制招标清单和标底。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内公布。

第八条:招标人应给投标人预留出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以提高竞争性,避免歧视和限制部分单位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和招标人的答疑应尽早尽快提出和回复,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答疑回复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各投标人。如果投标人疑问确实涉及到核心内容且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及时提交,招标人需修正资格预审文件后发布答疑文件,并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需踏勘,需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乙方的那位信息和数量泄露。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包含但不限于亲属,3年内存在雇佣或合作关系),应该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给予的财物及任何形式的好处。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章  

第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均可推荐优秀单位参与在建项目各专业投标,并附优秀单位推荐表(详见附件)。其他人员严禁推荐单位。

第二条: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有权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严令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其他经甲方核实并有确凿证据的行为。

第四条:严令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其他经甲方核实并有确凿证据的行为。

第五条:严令禁止投标人借用或租用

他人资质、资格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经甲方核实并有确凿证据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条:投标文件递送时,招标方应做好签收记录,并妥善存放。

第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条:开标由招标组织人(合约预算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下发相关文件。

第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招标组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相关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六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招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且单位负责人未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招标小组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小组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评标过程中,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进行主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的谈判。

第十四条:开标后,合约预算部针对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误差分析,报价合理性分析等。

第十五条:超过50%(含)以上评审小组成员认为评审时间不足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评标完成后,合约预算部应当向招标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列出招标小组认可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七条:评标报告需招标小组成员全员手签,如拒不签字,则默认为同意。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二条:评标过程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招标小组成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评审过程信息及结果。任何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干涉。

第二十三条: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招标,并重新招标或转变采购形式(谈判采购):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评标判定所有投标无效,或者所有投标失去竞争性,且投标报价高于市场预期价格的。

二、非招标类

(一)谈判采购

适用范围:

(一)招标时间不足,紧急类采购;

(二)潜在供应商比较少,不足三家的;

(三)招标时,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个;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一条:响应单位达到两家及以上即可进行谈判采购。

第二条: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技术人员需超过总数的2/3以上。

第三条:程序:招标人编辑谈判采购文件,公开采购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采购需向邀请单位发送采购邀请函。通常采用邀请采购。谈判小组逐一与响应单位谈判,谈判内容可设涉及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价格、工艺、做法等)。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响应单位。谈判轮数原则上为2次,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询比采购:

适用范围:

(一)能够准确提出项目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且供应商大于3家以上;

(二)招标时,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个;

(三)原则上50<预算金额≥10万元的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类、设计咨询类采购,特殊情况除外。常用于材料设备类采购。

第一条:招标人编辑询比采购文件,意向单位密封报价。报价应当众开启,此报价为一次性不可调整,不允许谈判。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有效单位少于3家,需重新进行询比或转换其他采购方式。

(三)直接采购

适用范围:

(一)预算金额<10万元的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类、设计咨询类采购

(二)紧急、类特急且供应商数量较少的;

(三)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一条:满足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采购人可直接签订合同。

第二条:非招标类采购的监督和违规处理要求同招标类第三条监督和第四条违规处理。

三、监督

第一条:招采组织人具有对招标全过程(投标单位和招标小组成员)监督和调查的权利。针对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招采组织人可直接将情况上报集团总经理及以上。招采组织人与招标小组成员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偏离招标文件内容的行为进行纠正,并相互监督。

第二条:上级相关部门有权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事后审查,随时具有调取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质问的权力。

第三条:如有无关人员肆意参与、干涉、影响招标过程或招标结果,招标组织人有权利上报集团总经理及以上核查。

四、违规处理

第一条:相关人员违规推荐单位或泄露应保密(如未经招标组织者,私自将招标相关文件下发相关单位)的信息,一经查实,每查实一家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条:资格评审小组和招标小组成员有如下行为,一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岗位工资100%的处罚并取消招标小组成员资格。对违规单位,取消投标资格并加入黑名单。

(一)与申请/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包含但不限于亲属,3年内存在雇佣或合作关系等),应回避未回避;

(二)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收受投标单位给予的财物及任何形式的好处。

第三条:一经查实投标方存在串通投标,相关投标单位直接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永不合作。

第四条:一经查实投标方与招标存在串通投标,相关投标单位直接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永不合作。招标方相关人员处以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及以上,最高可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惩罚措施。

第五条:一经查实中标人存在将承建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涉单位一律加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需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以上违规行为,无论涉及个人还是单位,一旦涉及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供应商考核评估办法
一、专业承包-施工(含装修)类
评估办法 序号 工期 评估次数 常规评估频率 约谈条件 评估频率 黑名单条件
1 竣工后 1 竣工验收并移交后20天+质保到期时间 - - 任意一次期间/竣工评估分数<60分,或质保期评估<80分
说明:
1.各评分人员需独立、客观进行打分,期间/竣工单次评估合计得分≥60为合格,分数<60为不合格;
2.权重比例,期间评估(A):竣工评估(B)=7:3,将按此比例进行年度分数计算,年度平均分=A*70%+B*30%;无竣工验收评估,则按照期间评估平均分计算。
奖惩措施 序号 年度平均分 供应商评定 需满足条件 晋级 奖励/惩罚措施 备注
1 平均分数≥80 年度优秀供应商 连续两个日历年被评为年度优秀供应商且连续两个日历年内承建(合同签订)工程数量≥3个 长期合作伙伴 具有优先考虑合作,付款,中标优势。  
2 60≤平均分数<80 年度合格供应商 年度平均分数排名在后20% - 自集团OA审批完成之日起,暂停合作1年。再次合作前,需进行考察。 如年度内评估单位为12家,排名后20%的单位数量为12*20%=2.4,按照2计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3 平均分数<60 不合格供应商 - - 列入黑名单 永远失去与建投工程集团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合作机会
说明:
1.分包单位年度内签订多个合同,评估考核时按照年度平均分最低分进行供应商评定;
2.供应商晋级为长期合作伙伴后,任意一次评估(含质保期)<80分,自该次评估分数确认无误后自动降级。
、材料供应商类
评估办法 序号 工期 评估次数 常规评估频率 约谈条件 评估频率 黑名单条件
1 竣工后 1 送货至现场全部完成后 - - 任意一次期间/竣工评估分数<60分,或质保期评估<80分
说明:
1.各评分人员需独立、客观进行打分,期间/竣工单次评估合计得分≥60为合格,分数<60为不合格;
2.权重比例,期间评估(A):竣工评估(B)=7:3,将按此比例进行年度分数计算,年度平均分=A*70%+B*30%;无竣工验收评估,则按照期间评估平均分计算。
奖惩措施 序号 年度平均分 供应商评定 需满足条件 晋级 奖励/惩罚措施 备注
1 平均分数≥80 年度优秀供应商 连续两个日历年被评为年度优秀供应商且连续两个日历年内承建(合同签订)工程数量≥3个 长期合作伙伴 具有优先考虑合作,付款,中标优势。  
2 60≤平均分数<80 年度合格供应商 年度平均分数排名在后20% - 自集团OA审批完成之日起,暂停合作1年。再次合作前,需进行考察。 如年度内评估单位为12家,排名后20%的单位数量为12*20%=2.4,按照2计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3 平均分数<60 不合格供应商 - - 列入黑名单 永远失去与建投工程集团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合作机会
说明:
1.分包单位年度内签订多个合同,评估考核时按照年度平均分最低分进行供应商评定;
2.供应商晋级为长期合作伙伴后,任意一次评估(含质保期)<80分,自该次评估分数确认无误后自动降级。
创建时间:2025-02-2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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